陕价费函〔2016〕88号
省住建厅:
《关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备案的函》(陕建计函〔2016〕47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89号)“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改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的规定,你厅调整后的考试收费标准不需报省物价局备案执行,只需将重新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