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物业费标准的,提供以下资料(可纸质版、可电子扫描件):
1、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抄送表(纸质版一式三份);
2、有关资料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完整复印件一份;
4、履行调价程序佐证资料(调价方案公告、征询意见表/补充协议、照片等);
5、“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名单及联系方式、比例统计情况。
二、新建住宅小区,提供上述1、2、3资料,以及住建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资料;
三、物业公司在高层一级基础上上浮10%的,提供上述1、2、3资料,以及住建部门物业服务标准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