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

依据我市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气源购进价格上涨实际,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联动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执行2.18元/m³,第二、三阶梯价格按照1:1.2:1.5加价倍率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西安市城市居民用城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分类

阶梯

户年用气量(m³)

销售价格

(元/m³)

非独立采暖独立采暖(壁挂锅炉)

居民

第一阶0-480(含)0-2000(含)2.18
第二阶480-660(含)2000-3000(含)2.62
第三阶660以上3000以上3.27

二、阶梯气量结算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优惠政策

我市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燃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城燃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标准购气。

四、有关要求

各城燃企业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5日起执行,《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34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