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4年中秋国庆节假日期间
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法定节假日期间旅游景区门票、道路客运、住宿、餐饮价格管理,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2024年中秋国庆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

(一)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级本辖区所属景区门票及其配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可采取明察暗访、提醒告诫等形式,督促各旅游景区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80号)《关于现役军人家属游览参观景区门票实行优待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2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旅游景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优惠幅度;缆车、观光车、景区管理的停车场、表演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门票之外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五)旅游景区联票及景区内提供的交通运输、邮资门票、保险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销售、强行销售。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

(六)旅游景区不得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

(七)实行预约参观的旅游景区,需按照每日最大限流要求,合理安排预约时间和参观人数,参观景区内其它临演、临展的游客人数应控制在预约限额总人数范围内。景区不得在预约最大限额未满时随意缩减或取消预约进入景区人数,或将预约名额与讲解等有偿服务或需单独购票参观的临演、临展等挂钩,变相捆绑销售。

二、进一步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监管

(一)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检查。在增加市场服务有效供给,强化服务质量保障的前提下,督促和提醒道路运输经营者、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服务平台规范经营,全力打造良好旅游客运市场环境。

(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客运站等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票价种类、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售票办法、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客运服务站及客运班车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经营,保持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票价价格水平稳定。

(三)巡游出租车应严格按计价器计程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

(四)各网约车平台应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西安旅游市场环境,节假日期间不得借机随意调整计价规则,不口头议价、不绕路绕行,增加乘客出行支出。

三、进一步规范酒店、餐饮等行业价格行为

(一)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文游、商务部门加强对酒店、民宿、餐饮、旅行社、线上旅游业务平台、停车场等旅游相关市场价格行为的整治规范,通过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指导相关行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二)全市各宾馆、酒店、餐饮、旅游食品和纪念品销售单位、景区游乐设施、停车场及景区周边的市场经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6号令),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规格、标准、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三)各市场经营单位在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时,线上线下标识标价应一致,不得出现线上线下标识标价不一致,低标高结、两套标价、虚假折扣等,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

四、进一步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节假日市场动态,畅通“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节假日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对于节假日期间重大价格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并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妥善处置突发舆情,积极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节假日旅游市场氛围。

附件: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中秋国庆节假日期间住宿和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2024年中秋国庆节假日期间

住宿和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住宿、餐饮企业:

2024年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节假日我市住宿和餐饮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

各住宿和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住宿和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和相关电商平台公示提供服务的价格信息,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住宿服务。

四、禁止哄抬价格行为

各住宿和餐饮企业及行业协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服务价格大幅度提高;不得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五、提升服务质量

各住宿和餐饮企业经营者要高度重视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落实经营者化解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积极倾听消费者声音,持续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退款等服务质量问题,化解纠纷在萌芽状态,自觉维护和提升我市良好的旅游形象。

六、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即日起,各宾馆、酒店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违法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作为典型案件依法曝光。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