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发〔2016〕122号

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规划局,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使用相关单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二、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