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陕西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陕西电网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钱,其中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再提高0.2分钱。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15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已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和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提高部分水电上网电价。小水电机组(厂、站)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元,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县小水电网内消化电量按每千瓦时0.3元执行;岚河水电开发公司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元;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1634元;核定陕西汉江喜河水力发电厂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元。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按每千瓦时0.3元执行。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陕西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1分钱,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钱,其中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陕西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实行同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他省内各类用电平均分摊,每千瓦时提高1.08分钱,同时陕西电网全部取消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原执行分类综合电价用户用电性质维持不变。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9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宁强、略阳两县现行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以上两县取消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后,执行陕价价发〔2006〕98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电价,商业用电执行调整后的商业用电价格。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目录电价中非普工业、商业电价逐步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八、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4876元。

   九、取消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十一、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