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违反《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执法单位:西安市电力执法监察队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7222590、02986295522
监督投诉电话:02987222590、02986295522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市电力执法监察队)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汉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的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39号令)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放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5.《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责任事项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有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七、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