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更好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0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引起的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二、启动条件及联动周期
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调整,纳入下个联动周期调整时累加或冲减。
天然气省内管输价格调整,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同向调整。
三、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金额=(计算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计算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四、启动程序
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市燃气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市发改委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影响,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2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鼓励城市燃气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等方式主动降本增效,对明显低于国家准许成本增收节支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城市燃气企业应采用多种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对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格水平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的,高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部分不予疏导。强化激励和约束,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后评估制度,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当期价格联动结束后,对上期价格联动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并将评估复核结果作为下期价格联动调整的影响因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