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更好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西安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道天然气城镇居民生活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气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居民家庭生活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气量和加价比例保持不变。

(二)稳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政府定价相关程序,调整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同时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上游气源门站价格上涨5%实施联动,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西安市城市居民用城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分类

阶梯

户年用气量(m³)

销售价格

(元/m³)

非独立采暖独立采暖(壁挂锅炉)

居民

第一阶0-480(含)0-2000(含)2.05
第二阶480-660(含)2000-3000(含)2.46
第三阶660以上3000以上3.08

备注:销售价格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阶梯气量结算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居民一阶气价加0.02元/m³执行,终端销售价格为2.07元/m³。

(二)我市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一阶气价标准购气。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燃气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红线外管网工程建设费、到期损坏计量装置费用、安全检查和维修维护人工服务费用,不得以“碰口费” “开户费” “接入费” “清管费” “点火费”等类似名义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强收费管理,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气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